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依法防控,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目前,疫情防控重點在于外防輸入、內防反彈,越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越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工作。
就國內疫情防控形勢而言,我國疫情防控取得階段性重要成效,經濟社會秩序加快恢復,疫情防控形勢呈現持續向好態勢;就國際疫情防控形勢而言,國內外疫情防控和經濟形勢正在發生新的重大變化,境外疫情呈加速擴散蔓延態勢,世界經濟貿易增長受到嚴重沖擊,我國疫情輸入壓力持續加大,經濟發展特別是產業鏈恢復面臨新的挑戰?;趯鴥韧庖咔榉揽匦蝿莸木珳恃信泻涂茖W分析,工作重點應放到外防輸入、內防反彈上來,繼續保持我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態勢。一方面,要繼續抓緊抓實抓細國內疫情防控各項重點工作,落實入境人員集中隔離要求,鞏固國內疫情防控成效;另一方面,要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加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力爭把疫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努力完成全面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確保實現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目標任務。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是實現防控目的的必然要求。面對疫情突如其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活、保障并迅速恢復經濟生產成為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無疑,這些目標實現的價值前提是秩序,而現代化國家秩序實現的最重要的手段即為法治。法治為黨和政府的防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個人在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中的行為提供了可遵循的規則和結果預判,為經濟糾紛和社會矛盾提供了權利救濟的方式方法,切實保障了疫情應對有條不紊。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是非常狀態下防止公權力無限擴張的迫切需要。國家和社會的發展運行可分為兩種狀態:平常狀態和非常狀態。面對重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這種非常狀態,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一定的失衡。非常狀態下,國家權力被賦予更多強制性力量,個人權利壓縮。一方面,法治可以賦予國家權力在非常狀態下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時一定的合法性基礎;另一方面,考慮到公權力天然的擴張性,法治可在非常狀態下限制公權力亂作為、濫作為,防止公權力無限擴張對個人權利造成的侵害。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的具體要求。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統一。法治的首要意義在于使社會成員通過和平的而非武力的途徑和方式解決社會群體之間的糾紛。由此,疫情防控期間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辦事,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不可否認,當前我國非常狀態下的法治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必然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使得執法人員擁有了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權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所享有的一定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同時,也要求疫情防控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目的、必須具有正當動機、必須基于相關考慮、必須符合公正法則,切實做到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統一。
堅持目的與手段的統一。關于應對本次疫情的法律有三部,即《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三部法律均在第一條以立法形式闡明了立法目的。然而,在疫情防控中目的與手段并不總是相伴并存。非常狀態下,為了達到疫情防控的目的,其手段可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為達到合法目的,其手段違反法律規定;二是為達到合法目的,在面臨多種手段選擇時,手段強度不相當。由此,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開展疫情防控必須做到目的和手段都于法有據,同時根據疫情的級別調整,適時調整防控手段,使目的和手段相統一。
堅持實體性與程序性的統一。法治的重要價值之一即為正義,正義的實現有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分。實體正義依賴于最終結果的準確性。程序正義一方面作為實體法實施的手段,具有工具性價值;另一方面,程序正義有著不依賴于最終結果準確性的獨立性價值,即并未對最終結果的準確性產生促進作用,但卻因為其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最終結果令人信服和遵守。這就要求,在依法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必須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司法,堅持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切實增強疫情防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楊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