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就《公職人員在企業和社會組織兼職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公職人員在企業和社會組織兼職管理辦法》印發實施。市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就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為什么要出臺這個《辦法》?
答:近年來,各級對規范公職人員兼職作出了一系列規定,涉及多部法律法規和文件,實踐中,各級各單位黨組織和干部本人有時難以全面準確把握。通過群眾信訪舉報、巡視巡察等發現,我市公職人員違規兼職的問題時有發生。鑒于此,我們起草了該《辦法》,擬從制度層面,進一步明確干部兼職的范圍、情形、紀律要求等,明確相關監管部門職責,推動形成制度合力。
問:《辦法》所指公職人員兼職怎么界定?
答:本《辦法》所稱公職人員兼職,是指行政和工資關系、退(離)休待遇保留在黨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公職人員,未辦理調出、辭職等手續,在企業和社會組織擔任職務。
問:《辦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全市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全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及其內設機構、分公司、子公司領導人員,以及上述范圍內退(離)休人員均適用該《辦法》。
問:公職人員在企業兼職有哪些要求?
答:現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以及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不得在企業兼職(包括企業領導職務,以及顧問等名譽職務和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企業職務),不得經商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以及在經營性事業單位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等兼職。供銷合作社在綜合改革過渡期內,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部門批準可到本級社或控股企業兼職。高校和科研院所除正職以外的領導人員,經批準可在本單位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或參與合作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兼職,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1個。高校、科研院所所屬的院(系、所)及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審批,兼職數量應適當控制?,F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性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所任職單位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兼職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不得到出資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兼職。到任職年齡界限、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性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的企業兼職,也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本辦法規定的公職人員辭去公職或退(離)休后,縣處級以上干部3年內,其他人員2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擬到本人原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兼職(任職)的,須履行審批程序。縣處級以上干部退職3年后、其他人員退職2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須按規定審批備案。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公職人員,兼職不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須重新審批,兼職不超過2屆;所兼職務未實行任期制的,兼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年;退(離)休人員兼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問:如果符合兼職條件,到企業兼職需要哪些程序?
答:公職人員辭去公職或退(離)休后,縣處級以上干部3年內、其他人員2年內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并提供擬兼職企業出具的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經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兼職(任職)手續。
公職人員辭去公職或退(離)休,縣處級以上干部3年后、其他人員2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并提供擬兼職企業出具的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辦理兼職(任職)手續。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問:公職人員在社會組織兼職有什么要求?
答:現職公職人員一般不兼任社會團體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同時,不得在未經行政審批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兼任職務,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兼任職務。非文藝專業類出身的公職人員不得在文藝類社會團體等兼任職務(“專業出身”是指本人擔任領導職務之前較長時間專門從事某種職業或工作,可結合公職人員個人成長經歷來掌握)。確因工作需要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后方可兼職,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須與本職業務工作相關。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按規定經批準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不得超過1個,確因工作需要同時兼任系統性社團的上下級單位或成員單位相關職務的,可適當放寬只兼1職的限制,確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適當放寬的,應從嚴掌握。
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職及其他領導人員,經批準可兼任與本單位或者本人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等職務,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3個。所屬的院(系、所)及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按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審批,兼職數量應適當控制。公職人員退(離)休后,縣處級以上干部3年內、其他公職人員2年內,一般不得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個別確屬工作特殊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縣處級以上干部退(離)休3年后、其他公職人員退(離)休2年后到行業協會、商會兼職的,須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確因工作需要,退(離)休人員或不再擔任領導職務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公職人員受黨組織選派,可到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組織等社會組織從事黨建工作。按規定經批準在社會組織兼職的公職人員,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須重新審批,兼職不超過2屆;所兼職務未實行任期制的,兼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年;退(離)休人員兼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問:如果符合兼職條件,到社會組織兼職需要哪些程序?
答:公職人員和退(離)休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具體審批備案手續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任職)審批備案工作的通知》(德組通〔2018〕23號)辦理。
問:在企業和社會組織兼職能領取報酬嗎?
答:兼職期間,公職人員不得領取兼職單位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包括交通費、通訊費、誤餐費、圖書資料費等),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高校、科研院所所屬的院(系、所)及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在企業和社會組織兼職,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當全額上繳本單位,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和社會組織兼職的公職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要求兼職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兼職單位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公職人員須在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并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年度述職述廉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情況須由所兼職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及明細材料,與本人書面報告一并存檔備查。對領取薪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兼任職務。
問:公職人員兼職期間職務發生變動怎么辦?
答:公職人員職務發生變動,其兼職管理應當按照新任職務的相應規定掌握。職務變動后按規定不得兼任的有關職務,應當在3個月內辭去。
問:對違規兼職行為如何處理?
答:對于違規兼職、違規取酬,情節輕微的,進行談話提醒、約談函詢、通報、誡勉;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按規定移交紀委監委機關。同時,在企業和社會組織違規領取的薪酬按規定退賠。
問:如何加強部門聯動,保障《辦法》的落實?
答:組織、民政、司法、財政、審批服務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聯審聯動、協作配合,切實形成管理監督合力。組織部門要嚴格按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把好公職人員兼職審批關,抓好公職人員日常管理監督。在企業和社會組織辦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審批服務部門要注意核實其是否有公職人員參與兼職,對有未經批準參與兼職的,不予辦理審批許可手續;同時,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紀違規問題。民政、司法、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做好有關企業和社會組織的管理、執法監督等工作,確保兼職的公職人員在企業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公職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管理監督,摸清兼職底數,及時糾正違規兼職行為。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