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不同于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市檔案館館藏民國時期律師證書一份,對研究律師制度的演變有重要價值。
律師制度的產生
????我國古代并沒有律師制度,這是由于我國古代是一個農業社會,手工業、商業不發達,在政治上又是專制的集權統治,不存在產生職業律師的各種條件。十九世紀中后期,這一在西方已有悠久歷史的法律現象才出現在中國社會。
??? 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律師暫行章程》《律師登錄暫行章程》,規定了從事律師職業的條件及參加律師考試的資格,由于當時律師人才奇缺,《章程》又規定,在接受法律教育、從事法學教育以及法律職業經歷等方面達到一定條件者,可不經考試,直接獲取律師資格。由于袁世凱為復辟帝制,撤銷大量地方審判庭,直到1917年,律師才逐步增多。
???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公布《律師章程》,對律師的資格、義務、責任及權利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和劃分,標志著律師制度的完善。
??? 民國時期的律師,屬于自由職業者,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兼任官吏或其他公職,也不得經商。律師收入的高低,取決于律師本身的地位、聲望等。
館藏律師證
??? 1912年1月民國政府的司法部,任命了32名律師。但是那只是任命,沒有頒發證書。直到頒布了《律師暫行章程》,才開始有了律師證書,全國統一編號印發。
??? 館藏民國時期律師資格證,規格44.5×33厘米,編號1707號,主要內容包括姓名、年齡、籍貫、資格、申請日期等,證書由司法總長張耀曾簽發,發證日期為民國六年(1917)2月24日。
??? 據查,該證持有人趙翰臣,山東禹城人,先后畢業于禹城縣師范傳習所、山東全省官立師范學堂、山東省師范學堂、山東全省單級教員養成所、山東法律學校等,經審查,認為有律師資格。
民國律師制度的局限性
??? 縱觀民國時期前后37年的歷史,伴隨經濟的發展,社會自身的進步,律師制度從無到有,漸趨定型,經歷了艱難的發展過程。在某些具體制度上表現出一定的進步性,如確認律師為自由職業者,嚴格律師資格審查制度等。
??? 但無論是袁世凱、北洋軍閥,還是南京國民黨政府,政權體制的設計是為能夠有效維護其統治階級利益而服務的,律師制度只是借用“民主”“共和”“法治”的名義的工具,因此對律師執業設定了種種限制。雖然設立了律師公會,但其職權極為有限,未達到行業自治的程度,與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制度相差甚遠。
??? □隋桂婷 崔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