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大可危及國家政權,小能敗壞社會風氣。歷朝歷代的明君圣主都對此深惡痛絕,并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制度。
??? 周公在《周禮》中把“廉”作為考察官吏政績的重要尺度。法家管子也把“廉”比喻為國家大廈的四根大柱之一,即后人概括的“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秦律》規定:“通一錢者,黥為城旦。 ”意思是說,哪怕受賄一個銅錢,也要受到臉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懲罰。
??? 漢代官吏貪贓犯罪,一律處死,并陳尸示眾。漢朝大司農田延年因貪污受賄“三千萬”,“事覺自死”。北魏法律規定,枉法十匹,罪之死刑,僅太和八年(公元484年),被斬首的貪官就有四十多人。
??? 《唐律疏議職制律》篇規定,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在古代,杖刑也是最嚴酷的刑罰之一,有的一百板子沒挨完就嗚呼哀哉了。唐太宗更是苦口婆心,勸部下“終日孜孜”,“小心奉法”。千萬不要“見金錢財帛不懼刑綱”,更不能為貪污受賄“不惜性命”,到那時害了自己身家性命不說,還使“子孫每懷愧恥耶”,真是“規小得而大失者也”。
??? 宋朝年間,趙匡胤肅貪更加嚴厲。從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到開寶六年(公元973年),十一年間就處死將軍一級的貪官十多個,且暴尸街井,以儆效尤。鐵面無私的包公,更是道出了“貪者,民之賊也”的千古名言。
??? 明朝初年,朱元璋為了肅貪,制定了鞭笞、苦工、抄家、挑筋、剝皮、滅族等酷刑,并明令“貪六十兩銀者割其首級”。 《明律》規定,官吏受財枉法,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處絞刑,受財而不枉法者,一貫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貫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而且罷其官職,永不再用。僅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發配鳳陽的貪官就有一萬多名。有個州官因貪污皇糧,被割皮示眾。朱元璋的三女婿就是因為販茶偷稅漏稅,被判了死刑。
??? 清朝順治提出了 “朝廷治國安民,首在嚴懲貪官”的政治主張,短短三天時間內,他就連發四道圣旨,并當場對漕運總督吳惟華、江寧巡撫士國寶革職嚴查。以后又規定,對地方官每三年進行一次甄別考核,考核第一次就有近一千名大小官員被革職查辦或者降級處分。
??? 不僅如此,在古代,從來“不赦貪官”,換句話說就是“不讓貪官有復出之日”。唐太宗李世民于貞觀四年大赦天下,罪無輕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卻特別申明:“枉法受財之贓官不在赦列。 ”盡管宋王朝以忠厚開國,但也視貪贓為不赦之罪,并將貪官與 “十惡殺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顏雍也規定:“吏犯贓罪,雖令赦不敘。 ”這些都說明,在我國古代,對貪官就是深惡痛絕,從不姑息的。
??? □劉紹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