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論是公交車上的扒手,還是入室的竊賊,都讓人深惡痛絕。對于古代的盜賊,當時的官府是怎樣懲治他們的呢?
???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經》,就是以“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的原則制定的,因此當時的法律規定,不但“盜符者誅”“盜璽者誅”,就是偷牛偷羊者也必死無疑。 《呂氏春秋·當務》中就記載,楚國直躬之父偷人家的羊,原準備判死刑,后來由于是直躬親自指證,并愿意代父受刑,才感動了楚王,赦免了直躬父親的死罪。
??? 據《秦律》記載,偷竊別人的桑葉,價值達到一文錢,就要被砍去左腳腳趾,并且“髡為城旦”,也就是剃光頭發,白天筑長城,夜里守城。超過一文錢,就要受刖、臏等刑,盜牛盜馬處死刑。
??? 漢代盜桑葉不滿一文錢的,“貲徭三旬”,也就是罰三十天的勞作。但盜竊皇帝陵寢和祀廟器物依然處以死刑,盜掘皇帝陵墓還要族誅。
??? 晉代規定,“賊燔人廬舍積聚,盜縑五匹以上者,棄市”。對不至死罪的盜竊犯,用截手之刑,使之以后不能再盜,這種人從此就失去了勞動能力,由其父母妻子恤養。
??? 隋文帝時,大批邊防糧食被盜,朝廷頒布了一條法令:“盜邊糧一升以上者死,家口沒官。 ”又因為京城白天也發生盜竊,于是又頒布重刑:“盜一錢以上者棄市,家產籍沒。 ”
??? 唐代雖然刑罰輕了許多,但對于盜竊犯罪處罰后繼續盜竊,連同初犯達到三次,竊物較少者要流放兩千里;如果再偷,就處以絞刑。
??? 宋代竊盜,贓滿一貫徒一年;三貫,二年;五貫,配役三年;七貫,決杖,黥面,關入牢城服苦役;贓滿十貫及以上,奏請皇帝裁定是否處死刑。
??? 明代法律規定,盜竊“不得財,笞五十,免刺。得財者,一貫以下杖六十;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 清代的法典《大清律》對初犯的竊盜進行處罰的同時,也要在右小臂上刺上一寸見方的“竊盜”二字,再犯再刺左小臂,并以刺字作為再犯、三犯的依據。對“自行起除刺字者,杖六十,補刺”,后來又補充規定,自行起除刺字者,“枷號(戴枷示眾)三個月,杖一百,補刺”。
??? □劉紹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