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刑期
德州新聞網訊(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袁明慧通訊員張群)
近日,夏津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孟某等8人涉惡犯罪依法進行宣判。以孟某為首的8名團伙成員犯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危險駕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依法追繳并予以沒收非法所得72000元。
2017年以來,為聚斂財物,被告人孟某、宋某振、魯某威、張某赫、顧某坤等人,以孟某經營的德州玖佰商貿有限公司為據點高利放貸,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夏津、萊蕪、德城區等地共同或分別實施多次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孟某為首,宋某振、魯某威、張某赫、顧某坤為成員的惡勢力,社會影響較為惡劣。
2017年11月,被告人孟某在明知被害人張某借款已還清的情況下,借故生非,糾集被告人宋某振等四人,采取言語威脅、拖拽、毆打等方式,強行將被害人張某的越野車開回,并以2.9萬元價格賣給被告人王某,經鑒定涉案車輛價值99028元。同年,孟某將一輛路虎越野車以174000元的價格賣給了萊蕪的李某,后李某將該車賣給了萊蕪的邢某。后孟某指使被告人宋某振等6人去萊蕪用備用鑰匙將該車開走,強行向邢某索要2萬元后將車歸還。2018年,被告人孟某借段某與德州某汽車銷售公司的抵押車貸糾紛為由借故生非,電話指使被告人魯某威帶人到該公司辦公室,采取占據辦公室滋擾的方式,強行向公司索要財物,孟某得款23000元。
2015年,被害人王某因孩子撫養問題與其前妻王某芳及孟某的妻子等人發生肢體沖突,被告人孟某與被害人王某發生打斗,持不銹鋼水壺將王某左眼砸傷,致被害人王某輕傷一級。
被告人孟某、魯某威、宋某振、張某赫、顧某坤、李某、張某增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強拿硬要或非法占用他人財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孟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銷售,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顧某坤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