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津縣人社局 邢雪嬌)
楊某臨近退休,但是空缺多年的養老保險還沒有著落。于是,楊某以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寧津縣人社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起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公司自2003年1月至2017年12月存在勞動關系。
楊某便成為該公司的職工是從1995年開始,但到2003年1月楊某就不在公司上班了,公司也就未向楊某支付勞動報酬及繳納社會保險,未書面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及辦理檔案關系轉移,這在法律上屬于“長期兩不找”現象。
根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勞動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所以本案中楊某與公司自2003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雙方勞動關系中止,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但是雙方不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最終通過我院辦案人員的耐心解釋,楊某理解并認可了裁決結果,決定自己補繳未繳納年份的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