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韓振武的高等考試通知書。
南京國民政府的完善
1906年,孫中山即提出了:“將來中華民國憲法,必須設立獨立機關,專事考試權,大小官吏必須考試,方得有效。”1921年,孫中山發表《五權憲法》,創造性地提出了“五權分立”政體的設想,即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五權獨立運作,相互監督制衡。這與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政體相比,極大地強化了監察、考試職能。1924年1月,國民黨“一大”通過了孫中山起草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其中規定:“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1928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頒布《國民政府組織法》,確定按照孫中山遺教實行“五院制”政體。從而使民國考試機構、考試制度的建立有了法律依據。
1929年8月1日,國民政府頒布了《考試法》,標志著民國公務員考試制度的正式建立。1930年1月5日,考試院成立。根據《國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考試院是國民政府最高考試機關,依法行使考試、銓敘之職權。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的規定,考試院下設:考選委員會、銓敘部。考選委員會掌管各級公職人員、任命人員、專業人員考選。銓敘部掌管公務員登記、考績、任免、俸給、獎懲以及考選人員的分發。考試院成立后,陸續頒布了一些具體的考試法規,組織了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公務員錄用考試。考試種類主要有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
高等考試是選拔薦任職(民國公務員的等級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個層次)公務員的考試。報考資格主要是具有專科以上學歷且有畢業證書。高等考試共分三試:第一試考國文、憲法、史地等基礎科目;第二試根據報考類別,考專業科目;第三試考查才識、經驗。三試及格者,送中央政治學校訓練。訓練期滿,按考試成績分配任用。普通考試是選拔委任公務員的考試。報考人員主要是師范及高級中學畢業生。考試科目主要是: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國文、歷史、地理等。普通考試分為初試及復試兩個層次。初試及格送地方訓練機關訓練,訓練期滿復試及格者分發地方機關以委任職任用。特種考試是招考公務員中不能適用高等考試、普通考試而特別舉行的考試,其種類繁多,如會計、銀行、土地、測量等四十余種。
據民國《中央日報》記載,第一次公務員高等考試報名踴躍,盛況空前。有的考生從江西、湖南等地乘輪船到南京,上岸后連住的地方都沒定,就趕緊先去報名。原定于7月5日截止報名,后來又延長了5天。此次考試共有2070人參加,共錄取99人。1931-1947年間,南京國民政府共舉辦高等考試14次,錄取總人數4046人。在國民政府大多數制度都虎頭蛇尾的大背景下,唯獨公務員考試基本能年年進行。即便在抗日戰爭全民浴血奮戰的艱苦環境里,公務員考試制度也沒有廢止,考試規模、人數沒有縮減。可見人們對和平、正義、公平、公正的向往。
民國時期的文官任用制度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已日趨完善。其積極意義主要有:考試任用制度能滿足打算在仕途上奮斗的知識分子的要求,廣納賢才,提高了官僚系統的整體素質;考試錄用程序嚴格,從法律制定、主管機構、考察內容上都有具體的規定,為現代公務員考試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鑒。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這種積極作用是有限的,存在著很大的消極陰暗面,主要有:考察內容體現統治階級意志,落后于時代的發展;考試制度在整個腐敗的國民黨政治制度與人事體制中,發揮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官員的上升渠道主要靠裙帶關系,真正的賢能之士依然晉升困難。